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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县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监督、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档案局以及其他有关工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为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人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突发信息的公开应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

  8.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和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县政府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县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者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1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工作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政府刊物或其他专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五)县档案馆;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两类。

  第九条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依据略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向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人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 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监查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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