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民 :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你在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略阳县郭镇铧厂沟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小沟尾矿库坝下回水池旁建设并投入运行与小沟尾矿库无关的活性炭吸附设施,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设施的配电柜1台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略环查(扣)字〔2018〕1号),因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对该设施配电柜解除查封(扣押)。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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