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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46-2-15_A/2018-070300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人力社保局 文    号: 略人社发〔2018〕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6号)及省市出台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历年组织就业见习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及见习人员范围

1.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3至6个月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在脱贫攻坚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见习期放宽至12个月。

2.见习人员范围是指在略阳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登记的,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以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中职毕业生。

二、见习单位及岗位设置

1.见习单位指经汉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认定,自愿开展见习工作,主动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

2.岗位设置。县文教体育局每年编制农村中小学见习岗位设置计划;县卫计局每年编制镇办卫生院见习岗位设置计划;县人才交流中心收集编制各机关和事业单位见习岗位设置计划,并对各镇办根据需求及拟在镇办参加见习人员实际情况确定2-3个岗位;县天津高级中学、县人民医院(县天津中医医院)、协和医院、三合医院、兴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设置见习岗位。

3.其他自愿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审核。

4.每年收集的见习岗位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见习办理程序

在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登记的有参加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生,由本人填写《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相关信息后提出见习申请,同时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办理就业创业证。县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毕业生专业和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推荐见习单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不受岗位设置限制)。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出具上岗见习介绍信。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见习人员在规定见习期限内享受见习补助(标准每月1200元整),见习单位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不低于补贴标准20%的生活补助。

2.见习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的方式,见习单位应按月向其发放,见习生活补贴按自然月份计算。见习人员按规定正常出勤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计算,月出勤时间10至15个工作日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的50%计算,月出勤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见习生活补贴。

3.申报见习补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将《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人员、人才机构留存)、《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生活补助明细凭证(农村学校、医院凭发放生活补助的发放凭证),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初审,经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复审,再按规定将见习单位先垫付的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各见习单位。

五、工作要求

1.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人才交流中心和见习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共同做好见习管理服务工作。

2.人才交流中心应及时收集见习岗位信息,并向上级人才交流中心上报,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见习单位应按人才交流中心要求及时报送见习岗位信息。

3.加强对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见习人员上岗期间,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见习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核实见习上岗情况,了解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每两个月对见习人员进行一次电话抽查,做好记录,作为见习补贴审核和见习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4.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人员考勤制度,确定见习指导老师,指导帮助见习人员开展工作,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5.见习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应按规定垫支、申领、审核和拨付见习生活补贴。见习补贴管理发生问题的,要严格按分工倒查责任,做出严肃处理,对套取、骗取见习补贴的应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咨询电话:0916-4828836

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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