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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8年修订)
索引号: 01604465-7-ZXGK/2015-0310015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面向社会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金融、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镇、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公开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政府信息掌握部门自审、分管领导终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保密部门监督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施行单位负责制,各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没有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单位(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单位(科室)以“略阳县XX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审核单(保密审查)”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领导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后,方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查阅室等载体面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镇、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如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应当及时将信息内容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保密局接到镇、各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保密局应当依法对全县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私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镇、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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