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汉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四)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对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八)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