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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扶持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17_F/2018-0620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办发〔201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企事业单位,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扶持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略阳县扶持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办法(试行)

为规范财政资金扶持市场经营主体工作,促进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有效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以及省财政厅、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中筹集,并纳入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

第二条 扶持范围 凡是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的园区、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光伏电站等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均为财政资金扶持的范围。重点是:

(一)略阳乌鸡的保种、扩繁、养殖、加工及营销。

(二)食用菌菌种培育、栽培、加工及销售。

(三)符合我县中药材产业规划,县域内标准化种植规模达到3000亩以上的基地和加工销售企业。

(四)集中光伏电站。

(五) 特色农业产业园区建设。

(六)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的专业合作社。

(七)其他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扶持方式 凡是纳入扶持范围的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贴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贷款贴息扶持 凡是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其发展项目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且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由县扶贫办负责,县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按以下基本原则制定具体认定及管理办法予以贷款贴息扶持。

(一)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区别出资方式)。

(二)以企业名义在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三)资产达到3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财务管理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四)每取得10万元贷款带动不少于1户贫困户发展产业,并取得稳定收入。

(五)按产业项目贷款额予以贴息,单个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率不超过5%,贷款期连续贴息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第五条 产业园区扶持 对特色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水、电、路、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直接投资建设。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报。由园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和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申报扶持资金。

(二)项目审查。符合扶持项目条件,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发改、财政、扶贫、经贸、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围绕是否属于特色农业产业园区,以及拟投资项目预期收益、产业带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报告。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三)投资审定。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审查报告,审定财政资金投资总额,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含县级)公示。原则上对一个园区的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总投资的20%,但对一个园区财政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资金拨付。园区扶持项目必须纳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由县农业局根据建设进度拨付至园区建设单位,用于审定的项目建设。

(五)资产收益。对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园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与县产业办签订协议明确资产收益分配的额度、时限、方式等内容,按年度解交县产业办。县产业办汇集后提出使用方案,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原则上脱贫攻坚期内按贫困人口量化到所有贫困村,脱贫攻坚期后量化到所有行政村。

在处置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前,应征得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产生的净收益解缴县财政。

第六条 龙头企业扶持 在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带头示范作用的,由县农业局负责,县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配合,认定为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县农业局依据以下原则制定:

(一)龙头企业认定。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含县级)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并建立年检制度。

1.合法登记注册且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3.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

4.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含10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不少于30%的企业,且户均年收入不少于5000元。带动方式为:流转承包土地、吸纳进企务工、签订协议保价收购农产品、发放种苗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项目申报。凡是经过认定的龙头企业方可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 评审报告、带动贫困户情况报告,需要立项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审查。县农业局负责,对龙头企业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审查报告提请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拟扶持项目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明确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四)扶持标准。扶持资金以带动贫困户数量和效益为依据,每带动一户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但一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且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五)资金拨付。按项目建设进度,由县农业局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至扶持企业。项目竣工后由县农业局组织县财政、扶贫、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前,单个项目累计拨付扶持资金最多达80%。通过验收后30日内拨付剩余20%的扶持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时限整改存在问题,重新验收通过后10日内拨付剩余20%的扶持资金。

(六)资产收益。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被扶持企业每年按不低于扶持资金的6%向县产业办解缴收益分红,分红时限不少于五年。具体分红时限、解缴时间和资产管理由县产业办与企业签订协议予以明确。每年收益由县农业局提出方案,报请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原则上脱贫攻坚期内按贫困人口数量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村,由村委会负责,将其中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30%用于村公益事业。

第七条 专业合作社扶持 凡是依法申报注册并由县农业局审核认定的专业合作社,按程序予以扶持。

(一)申报程序。凡是依法注册成立6个月以上,并实质性发展产业的,由该合作社提出申请,镇、村签注意见,县农业局实地考察后认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认定后拟扶持的合作社在所在镇村予以公示。

(二)扶持标准。吸纳社员30户以上,其中本村农户占90%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按吸纳贫困户每户不超过3000元予以扶持。对产业发展较好,带动社员户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专业合作社,经合作社申报,镇村审查,农业局审核,在次年按吸纳贫困户每户500元予以奖励性扶持。对同一专业合作社可以连续两年予以奖励性扶持。

(三)资金拨付。按每个贫困村30万元,由县农业局将资金分批下达到各镇办,由各镇办按村审定予以扶持的具体项目和合作社。对没有经认定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较少的村,其扶持资金由村“两委”提出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农业局备案。跨村、跨镇投入到其他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产生的收益用于该村帮扶贫困户发展产业。

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效益情况由县农业局每年按20%比例予以抽查。

(四)资产收益。合作社按不低于扶持资金的6%向村集体缴纳保底收益分红,分红时限不少于五年,分红时间应在每年8月底前进行,具体事宜由村委会与合作社签订协议予以明确,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予以审定并公示。分红所得在脱贫攻坚期内70%用于扶持本村贫困户发展产业,30%用于村公益事业。脱贫攻坚期后,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全体村民。

第八条 光伏电站扶持 凡纳入光伏扶贫项目的集中光伏扶贫电站,由财政资金出资建设,直接投入的财政资金必须纳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20%,其余投资通过融资解决。光伏电站形成的净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分配到贫困村,脱贫攻坚期后分配到全县所有行政村。具体分配方案由县发改局负责,县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配合制定。

第九条 风险控制 县农业局及相关单位和各镇办要认真审查认定扶持对象范围和项目,做好日常监管,从源头降低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财政扶持资金被骗取、套取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扶持单位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认真履行扶持资金使用协议。对不及时履行协议的行为,由签订协议单位及时督促和提示,必要时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产业办是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扶持资金的监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月提供建设进度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有权做出责令改正、停止拨款、收回拨款处理。被扶持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单位和群众监督,对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扶持资金,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或终止政府给予的各类扶持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所称贫困户(贫困人口)是指经2017年7月对象核实认定以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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