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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13_A/2018-0417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办发〔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略阳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略阳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略阳建设,根据《汉中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卫生院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结核病患者早发现和全程规范治疗管理,提高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各卫生院家庭医生签约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高中、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强化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完善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和各卫生院的职责职能,实现防治工作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形成各级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

(二)完善发现策略,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加强就诊、体检及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疫情。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四)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流动人口、监管场所羁押人员、学校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诊治、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五)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六)控制诊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健康扶贫政策予以报销,避免因病致贫返贫。

(七)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卫生院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并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部门职责

(一)各镇办: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防治责任。

(二)县卫计局:发挥县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健全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三)县委宣传部、县旅发委: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县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四)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县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六)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七)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和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八)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县疾控中心等专业结核病防治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九)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结核病诊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结核病诊疗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

(十)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计局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十二)县人社局:会同县卫计局负责完善结核病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三)县流动办:落实流动人口患者异地报销政策,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十四)团县委、县红十字、县妇联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县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探索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投入、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并于“十三五”末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二)保障药品供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申请、采购力度,保障抗结核病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强化对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县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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