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 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实行前置备案。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按规定权限办理备案手续时,属于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出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