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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除特殊规定外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企业项目备案
索引号: 01604410-4-03_A/2016-0722001 公开目录: 专项规划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2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局 文    号:
 

职权名称

除特殊规定外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企业项目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类备案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

0916-4830351

责任科室

工贸股等

监督投诉电话

0916-483681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定。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报告。

3.申请人提交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标准格式填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同《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申报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

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实行前置备案。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按规定权限办理备案手续时,属于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出具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准予备案的应出具文书)。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

事项编码

61072700006QT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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