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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略阳县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78-8-05_Z/2014-122903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文    号: 略国土资发[2014]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联合研究,决定将《略阳县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 略阳县财政局

2014年11月13日

略阳县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土地收入管理政策,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县政府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保障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政府缴纳的地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及相关税费,一并纳入县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六)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第四条 按照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保证金、定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第五条 县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县级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30日内,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分项目填写《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余款要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对不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内,经土地管理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宗地出让合同、出让成交确认书、拍卖书、公证书及政府批文、《略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土地出让环节中产生的契税,由县国土部门代地税部门按成交总价款的3%直接征收,单独缴入县级国库。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上级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县级国库。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上交后,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计提以下专项资(基)金:

(一)根据汉财办综[2007]90号文件规定,按出让总价款的2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二)根据财综[2004]49号文件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平均纯收益×面积×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三)根据财综[2007]64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土地净收益为: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后的余额。

(四)根据汉政发[2012]2号文件《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按每亩不低于2万元征收失地农民保障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五)根据(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按土地收益的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六)根据(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按土地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土地储备成本支出、专项支出和用政府纯收益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对被征地农民采用社会保障安置支出也包括)、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交付成本。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算每宗土地储备成本支出,提供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及拆迁补偿明细表(包括户数、补偿项目、补偿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与申请拨付资金报告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支出。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支出。

以上支出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用政府纯收益安排的支出:包括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出让土地需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支出)和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二)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化、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房建设保障支出、教育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以上支出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减少补偿性支出的中间环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级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一经确定,严格执行。

年终,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建设、房管、农业等部门,共同编制当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前,应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并于入库出让收入的同时,按宗地将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抄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于月末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县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交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略阳县支行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支出。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收支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予以收回和注销,并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对违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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