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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01604465-7-ZXGK/2018-052300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4日
有效性: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陕规〔2018〕15号
 

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为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社会创业门槛,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企业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

(二)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企业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市场主体在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签署承诺书,并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允许在创业聚集区实行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新型注册方式。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登记,但应向当地县级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县级登记机关制订。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建立经营范围和行业表述指导目录,鼓励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

(五)放宽外资企业准入条件。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探索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和商务备案“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改革。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六)实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便利注册服务新模式,开通涵盖所有企业类型、所有业务类型、所有区域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建立“微信办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七)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以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共用、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为原则,整合涉企备案登记事项,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企登记事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证照被整合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接收认领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实行名称现场提供、住所自主申报、登记信息口述、当场核准发照。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文件。

(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十)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支持家庭农(林)场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十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报送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依法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而未公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实行“先照后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登记机关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四)实行“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在告知申请人应办理的审批事项的同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定专人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领取“双告知”等企业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将冠“陕西”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各市县级登记机关。市级登记机关也要按照简政放权原则,进一步下放登记管辖权限。

(十六)完善简易注销机制。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探索构建企业自主承诺、事后撤销、强化责任等多层次救济体系,化解简易注销的潜在风险。

(十七)简化登记注册程序。积极推行“不见面”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最多跑一次”。扩大“审核合一”事项范围,除市场主体出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继续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三、配套措施

(一)扎实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互联共享应用。

(二)持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下放、合并”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能交给下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一律予以下放。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监管执法、事后联合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抽查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抽查检查流程,优化抽查检查方法,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及时研究解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期间监管不断档。

(二)明确任务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及运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会同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修订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省编办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对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三)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即行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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