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规(2014)005—略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企事业单位,中省驻略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全县;95%以上的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30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托底”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不断提高供养标准。建立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养老医疗护理服务自付压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示范带动,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形成以县级中心城区养老服务(福利)中心为示范、各镇养老服务(福利)中心为辐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社会养老机构为重点的城镇机构养老服务模式。
1.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社区养老服务(福利)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等作用。政府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完善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推行养老机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建设一批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老年公寓和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整合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承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3.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旧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充分整合和有效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站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多种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
(三)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居家养老、互助养老和机构养老为一体,专业服务为特色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
1.进一步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农村“三无”老年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供养标准,使其老有所养。加强县中心敬老院、区域性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健全机构功能,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保证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面向辖区的社会综合养老服务,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坚持公益性办院的方针,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集体建院、集中管护、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建院形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优先为农村老年人、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及服务,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农村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
3.发挥农村公共设施综合作用。村级活动场所、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积极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爱心资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四)整合资源,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建立以社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1.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2.大力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城镇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镇(街道办)、社区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县级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的示范作用,实现市、县(区)、镇(街道办)、村、社区“五级”信息联网。
3.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源结合的融合式发展,制定医养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略阳县人民医院及县天津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或老年病区,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对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县发改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相关手续,优先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办理法人登记时予以优先办理。
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社会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3.对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严格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4.对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及数字电视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5.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落实财政投入
1.进一步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不得低于50%。
2.持续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支持,落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3〕23号)相关规定,按照每年每名供养对象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列支运转维护经费和每月每名聘用工作人员人均2300元标准落实薪酬等待遇,确保机构正常运行、人员配备合理、工作有效开展。
3.建立社会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益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同等的补贴政策。
(三)强化组织协调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发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指导检查的作用,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运行;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人社局要将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和疾病预防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司法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物价局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