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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略阳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09_E/2015-0304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20日
主题词: 略阳县 烟花爆竹 燃放 安全 办法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发〔2015〕2号
 

略规〔2015〕002-县政府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有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略阳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三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1.县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略钢大沟口磅房及略钢厂区,南至水灵路钢厂铁路运输桥,西至县铸石厂龙达加油站及铁路地区,北至十天高速路引线与绕城线交汇处以内的城区。

2.农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镇镇政府50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

3.高考、中考以及中小学统一考试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在春节(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5.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一)县公安局、玉河分局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要落实派出所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主体责任。

(二)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管。烟花爆竹销售必须严格落实实名购买登记制度,认真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号、购买品种、品名数量、燃放区域及用途,严禁向禁止燃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凡在禁止销售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县住建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卫生问题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社区负责做好无物业小区和单栋楼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环保局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噪音污染扰民事件。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范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燃放管理责任,逐级签订责任书,烟花爆竹禁放规定要做到家喻户晓。

县教育体育局要将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宣传纳入校园安全教育总体规划,各学校应教育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县文化广电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载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全年在广播、电视台播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公益广告不低于20次。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由县供销社下属土产公司统一归口管理经营,严格进货渠道,严禁无证非法经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

第七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河流内等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由监护人负责。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许可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略阳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查处。

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或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未落实销售实名登记而导致烟花爆竹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发生涉爆涉恐案事件的,依法依纪严格倒查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12月27日出台的《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略政发〔2011〕77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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