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规〔2016〕002—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略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略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补助,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补助。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财政局和林业局与各镇(街道办)、村共同承担具体兑付工作。
第四条 全县公益林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分层次管护。
第二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属中央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六条 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属省级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七条 补偿标准:
(一)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3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县级统筹1.75元。
(三)省级补偿基金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3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县级统筹1.75元。
如省、市下达的中央补偿和省级补偿标准与面积发生变化,按其下达的标准和面积,扣除公共管护支出和县级统筹后,计算当年管护补助兑付标准。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其所有者为国有的,管护补助兑付给相关国有单位;其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管护补助兑付给个人。
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计划安排到村,并按当年补助标准兑付给林权权利人。
以其他形式管护的,参照省级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兑付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列支。
县级统筹由县财政局和林业局管理,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等项目支出。
第十条 因灾害、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导致公益林管护面积发生变动的,各相关镇(街道办)应及时向县林业局、财政局书面报告,以便县林业局与上级部门及时衔接、调整,做到县域内增减平衡。
第三章 兑付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兑付前,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镇(街道办)、村,严格按照国家已核定的公益林区划范围和界限,完成公益林落界认定工作,不得随意超范围认定。未完成落界认定的,不予兑付。
集体和个人所有(经营)的公益林落界认定工作,要以村为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落界认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分级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即:由县林业局代县政府与各镇(街道办)签订管护合同(壹式贰份)、各镇(街道办)与各村签订管护合同(壹式叁份),各村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壹式肆份);县天保中心与各镇(街道办)林业(天保)站签订监管合同(壹式贰份)。
第十三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经营)的公益林,完成落界和管护合同签订后,中央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兑付程序为:
(一)下达补偿计划。县林业局、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指标,将当年中央补偿基金管护补助计划以村为单位下达到各镇(街道办)。
(二)核对补偿对象。各镇(街道办)、村逐户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一是核对小班对应到户信息;二是核对管护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化,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核对无误后,对补偿对象信息进行采集,同时填制《略阳县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对应到户信息核对表》和《略阳县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兑付表》(均壹式叁份),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公示期限为7天。如有异议,镇(街道办)、村及时调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农户确认无误。公示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应有影像资料,连同公示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公示无异议后,由林权权利人在《略阳县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兑付表》上签字,并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由镇(街道办)以村为单位汇总,连同信息核对表、补偿兑付表一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林业局。
(三)核查管护效果。各镇(街道办)负责对本辖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组织检查组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作为补偿兑现的依据。
(四)兑付补助到户。县林业局依据复查情况,对各镇(街道办)报送的补偿兑付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录入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并以正式文件将兑付汇总意见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兑付文件后,拨付中央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到银行代发账户,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兑付到户。
第十四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经营)的公益林省级补偿基金管护补助的兑付程序为:
(一) 下达补助计划。县林业局、财政局依据上级下达指标和我县地方公益林管护状况,制订到村方案,经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省级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年度计划,以村为单位下达到相关镇(街道办)。
(二) 落实补助对象。镇(街道办)组织各相关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管护补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解到户,填写《略阳县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兑付表》并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以正式文件连同补偿兑付表报送县林业局审核。
(三) 签订管护合同。由县林业局代县政府与所在镇(街道办)签订管护合同(壹式贰份),镇(街道办)与各村签订管护合同(壹式叁份),各村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壹式肆份)。合同有效期一年。
(四)兑付管护补助。镇(街道办)上报的地方公益林补偿兑付信息,经县林业局审核汇总,并以正式兑付文件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兑付文件后,拨付省级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到银行代发账户,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兑付到户。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管护的公益林,由林业局和国有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壹式贰份),国有单位和管护站(专职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壹式贰份)。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将其管护补助拨付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按当年补助标准兑付到国有单位。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签订管护合同的镇(街道办)、村、农户和国有单位、专职护林员,对其补偿对象不予兑付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管护补助。
各镇(街道办)与村、各村与农户签订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和各镇(街道办)、村,要自觉接受审计和上级财政、林业部门的监督。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成立略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审计局、各相关镇(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天保中心,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天保中心主任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补偿基金兑现各环节工作。为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及时足额兑付,各镇(街道办)应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付工作。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承担以下职责:
(一) 在县林业局指导下,按补偿计划将区划界定的公益林面积分解落实到户,做好个人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并组织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同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与村签订管护合同,并督促各村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年度检查验收,做好林权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 按照上级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指标,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补偿计划。
(二) 指导各镇(街道办)完善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相关业务工作。
(三) 负责全县公益林的管理,与各镇(街道办)和国有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 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职责,根据上级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指标,会同县林业局下达补偿计划,及时拨付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兑付、发放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办)、林业(天保)站、村和县天保中心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关文件资料,认真分类归档。各种表册、图、合同要严格审核签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9日。陕财办农〔2014〕8号文件下发后,兑付标准和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