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规〔2015〕004—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
《略阳县惠民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略阳县惠民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惠民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各项惠民补贴资金安全、足额、高效发放到城乡居民手中,根据汉中市财政局转发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是指将需要兑付给全县城乡家庭及个人的各类补贴资金全部通过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由代发金融机构,统一兑付给补贴对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实行“一卡通”发放的惠民补贴资金包括生产、生活及社保三大类资金,具体发放项目由县财政局商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全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的基础信息日常维护;审核兑付清册,核对补贴数额;筹集补贴资金,按期发放兑付;通知发放单位更改错误信息,确定代发金融机构,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按照授权对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补贴资金发放信息进行日常维护;审核确定领取补贴对象及核对补贴标准,对补贴对象的合法性、补贴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期向补贴系统录入补贴数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当期兑付清册;及时更改错误信息,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放。
第六条 各镇政府负责采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限报送补贴主管部门;核实发放中出现的错误基础信息,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对镇级主管的补贴项目进行信息更新和维护;补贴发放后及时发布发放公告或通知,告知补贴对象领取补贴资金。
第七条 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收到惠民补贴资金后,及时与财政部门对接,迅速维护当期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严格“一卡通”银行账户管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城乡居民“一卡通”银行账号;做好窗口服务,指导群众正确使用惠民补贴银行卡,开展补贴资金查询、转账、取现等业务,要健全便民服务网点,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项目计划,联合财政局共同下达当期本部门发放补贴计划。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补贴计划,按照政策和时间要求,审核填报当期符合发放条件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补贴项目兑付清册,经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各镇报送的发放补贴项目兑付清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补贴数据录入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同时将补贴项目兑付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对口科室。
第十一条 财政局对口科室收到补贴项目兑付清册后,在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中审核各部门录入数据,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代发账户,向代发金融机构出具支付令,并在兑付系统中对资金拨付文件、文号、账户等发放信息进行维护,确认发放。
第四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发放惠民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确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惠民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中发放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各主管部门经办人员不得泄露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 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中的信息变动必须严格按授权、按程序修改。修改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必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修改依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修改;修改补贴项目信息的,需经过镇政府核实后,提供政策依据报补贴发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惠民补贴项目发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定期对其管理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开展对惠民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惠民补贴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补贴对象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补贴对象申请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惠民补贴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发放范围;
(五)对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
(六)其它违反惠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