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规〔2015〕014—县政府00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略阳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1日
略阳县人民政府
略阳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促进以工代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陕西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陕发改代赈〔2015〕678号)和《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以下简称代赈办)隶属于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县以工代赈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县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报年度计划,项目可研报告及设计批复,负责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
第四条 以工代赈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贫困镇(街道办)、村。
第五条 以工代赈的内容: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本农田(含淤地坝)、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示范带头作用强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七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总体目标,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代赈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编制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项目计划的编制以镇(街道办)为基础,根据当地近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情况和扶贫规划,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筛选项目,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代赈办根据国家有关安排原则,在与相关业务部门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经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
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的上报时间。各镇必须在县代赈办通知时间内将次年以工代赈建议项目及项目可研报告报送县代赈办。
第十条 市上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县代赈办提出初步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作出计划安排并提交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联合下达到各项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由县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经上级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省级项目管理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根据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代赈办提出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3.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凡未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是以工代赈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督单位。
1.项目实施责任制:项目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具体事宜,报县代赈办批准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2.项目建设公示制:以工代赈计划及项目审批情况按县、镇(街道办)、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建设内容及项目责任人等,并设立和公告监督举报电话。
3.项目建设招投标制: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县代赈办进行资质审查后建设;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代赈办牵头组织县上有关单位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出施工队伍后转交项目建设单位建设。
4.项目建设监理制:对于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全程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自验,再逐级申请验收。县代赈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略阳县以工代赈项目资料整编目录》提供完整资料并装订成册后,方可验收。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具体按照上级下达计划执行。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移交使用后,项目单位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项目能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及各级行业配套资金等。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安排,代赈办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财政局负责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报帐管理;审计局负责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下列情况,代赈办和财政局不予报帐并停拨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项目主管单位未审批设计、报帐手续的;
4.违反金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6.背离项目工程预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与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内容不符及其他不合理支出的。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拨付。以工代赈资金必须在财政局设立专户储存。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管理,即:县代赈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出具《以工代赈项目拨款通知单》;县财政局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按代赈办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报帐要求填写《汉中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表》并附有效票据,报县代赈办初审后到县财政局审核报帐。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县代赈办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工代赈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及以工代赈工作会议、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严格按照国家对扶贫项目费用收取和有关要求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服务项目。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代赈办在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以工代赈扶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代赈办要建立项目报告制度,把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以及其他问题及时报告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并将重大事项提交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以工代赈实行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制度。季度统计报表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安排、资金到位、资金投入、劳务报酬支付、工程进度等。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上报图文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9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略阳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略阳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略政发〔2009〕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