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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03_E/2015-0701002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1日
主题词: 略阳县 政府投资 管理 办法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发〔2015〕16号
 

略规〔2015〕010 ─县政府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5年县政府第二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增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可操作性,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评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合法性审查。

(二)公正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尊重客观实际,公正合理评审,追求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高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注重时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评审、审核时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税收政策以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市、县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参考文件;

(四)其他有关项目评审的资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评审;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含概算调整评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评审资料;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县发改局确定项目评审方式和参与评审的专家;

(三)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开展项目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五)专家组向县发改局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六)县发改局依据专家评审报告和建设单位修订完善的报批资料,进行项目批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需提供的资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不必提供);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方案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等行政许可;

(四)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概算的请示。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需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批复文件和相关评审报告;

(二)项目决(结)算审查报告;

(三)项目设计图纸、合同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四)后评价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通过公开征集建立评审咨询专家库,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选取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咨询。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评审意见的会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根据专业类别从评审咨询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 评审咨询专家对其签署的专家意见负责。经调查核实,评审专家未能履职尽责,县发改局将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咨询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评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评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拒不配合评审工作。若发现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由县财政管理各类的经济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投资计划进行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支出费用审核、监督指导建设单位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具体做好用款计划上报、编制财务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投资批复,在建设项目资金下拨的同时,自筹资金必须同比例到位。对计划批复及资金已下达,两年以上未开工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计划。

第七条 建设资金实行总量包干,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摸。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采用“直通车”管理方式,即县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批复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初始拔付须提供下列资料:1.县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批复文件。2.工程施工合同。 3.《略阳县基本建设项目拔款申请表》。4.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拔付项目资金。项目经评审、招标、开工后拨付合同金额的30%,主体完工后累计拨付不超过70%,竣工验收决算经审计后累计拨付不超过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结余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账务设置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有关规定,支付额度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拨款限额。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只能向中标企业支付项目资金,不得与合同外的第三方发生支付关系。

第十七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和贪污项目资金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对责任人员按照《略阳县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略政发〔2015〕15号)规定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发改局是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项目验收细则。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发改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条 审批项目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依法依规作出是否验收的决定。

第六条 审批项目的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依据验收细则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样式由县发改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审批项目的部门依法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的结果,应当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在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遗留问题的,应当在整改完毕后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三)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复,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概算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的、验收未通过且不整改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违反《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略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办法》《略阳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监察机关是实施责任追究的牵头单位。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由任免单位、责任单位作出处理的,应报县监察机关备案;对于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监察机关依法直接进行查处。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开除、辞退、解聘。

(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开除、辞退、解聘。

(三)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辞退、解聘。

(四)驻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第三条规定行为的,视情节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根据情况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

第五条 设计、监理、地勘等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取消其在略阳代理服务的业务,由县监察机关对建设单位、有关监督管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抽取的项目评审专家在政府投资目评审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管理单位、监督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由建库部门将其清出专家库。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企业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其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视其情节,在一定时限内不允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由县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人民团体、县直有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相关单位、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被责任追究的,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 行政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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