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规〔2015〕009 ─ 县政府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他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矿产权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款赠款以及社会各类捐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上级部门立项、审批、下达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夯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核准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完成初步论证分析后,报县发改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向上级申报争取资金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由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向上级申报的项目必须报县发改局备案。所申报的项目需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县财政局提出意见。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县发改局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招投标实施方案。
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县发改局对审批或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先评审,再审批”的原则,按照《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县发改局依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可采取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召开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全面推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投资概算超出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
工程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符合县情,在同一区域原材料价格及行业取费要从低计取。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财政局审查工程预算的依据,项目资金预算必须控制在县发改局批准的投资概算以内。县财政局按有关要求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县发改局、审计局。如工程投资预算超过工程投资概算批复,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商定。
六、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必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县发改局先商请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概算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报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后再予以调整。
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规范、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建设进度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累计拨付款不得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70%。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结算时应预留工程决算投资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达到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拨付。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并及时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验收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规范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县发改局按照《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档案资料规范整理、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具体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九、严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按照《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对项目建设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略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略政发〔2013〕7号)同时废止。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