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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02_B/2015-0514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4日
主题词: 略阳县 地质灾害 防治 预案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办发〔2015〕38号
 

略规〔2015〕007—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略单位:

《略阳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略阳县201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镇、各战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作相应修订,于5月10日前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县国土局)。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略阳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与防治要求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各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部门具体监督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防御、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并举的原则。

防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镇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二、地质灾害主要防范期、重要防范区段及防范点

(一)地质灾害防范期。我县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是降雨,按照降雨情况可分为主要防范期、重点防范期和一般防范期。主要防范期为汛期,即4月1日至9月30日;重要防范期为主汛期,即7月1日至9月30日;一般防范期为降水平枯季节,即1月1日至4月30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重要防范区段。重要防范区为:城关镇、白水江、马蹄湾、徐家坪、横现河、乐素河、郭镇、金家河、接官亭、硖口驿等镇,勉康路、十天高速、宝成铁路、略乐路、略徽路、略观路等沿线,厂矿企业所在地,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开挖山体、破坏山体自然安息角的区段和影响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的区段。重要防范地段为:城区五山,新建、改建道路沿线,厂矿企业所在地及各类工程建设场所。特别是十天高速沿线,石马路石壮沟至马蹄湾段、略乐路、乐高路全段、略观路大坝至观音寺段、徐西路全段、309省道改建横现河至郭镇段、阁老岭段在汛期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三)重要防范点。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与规定,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与危险性,将稳定性差、对群众构成威胁的507处隐患点作为2014年全县重点防范点,其中:滑坡395处、崩塌46处、泥石流沟17条、地面塌陷9处、不稳定斜坡13处、地裂缝18处、危岩9处,威胁4282户、37934人、25911间房屋。(详见附件1)。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略阳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决策、协调和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防治工作,尤其是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夯实工作责任,严密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等相关工作,加强防范,确保不出问题。

(二)强化工程治理,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要以陕南移民搬迁为契机,加大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力度,着力改善居民居住地质环境。同时,要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着力减少灾害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危及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危及单位及时编制防治方案,并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实施防御和治理。对当前暂无法治理和搬迁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动态监测,提高预报成功率。要把监测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和村长、组长及受威胁的农户头上。对所有纳入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编制“一表两卡”(即: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见附件2>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见附件4>、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见附件5>),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和报警人,明确报警信号,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张贴在墙上醒目的位置。各镇要在汛前对地质灾害监测人、责任人进行培训,每个监测点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发现险情和灾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迅速开展防御和抢险救灾。

(三)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1.严格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全面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做到防灾减灾“有组织、有预案、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升防范应急能力。并切实履行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要贯彻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规政策、措施,督促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机构,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措施,抓好督促检查;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必要情况下采取并发布紧急抢险措施;全面熟悉掌握灾害情况,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深入现场进行救灾抢险指挥。

2.严格值班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值班、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汛期值班,从4月1日到9月30日,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无阻,保证灾情与险情信息的上报下达、信息准确、及时无误。要有值班车辆,在灾情与险情发生后能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每日上午9时前和下午15时前,各镇都要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县国土局)汇报当日值班与监测情况,加强上下联系和协调,确保不出问题(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值班电话:4822392,传真:4824191,QQ联系群:90363782)。

3.严格灾情报告制度。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为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迅速、准确上报,对有关情况及时有效加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灾情报告制度。

4.严格地质灾害“三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力度,及时掌控地质灾害情况,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督促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工矿企业做好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确保实时掌握地质灾 害隐患点的所有变动情况,以作出合理应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登记在册,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尤其要在汛前对危害严重的和变化异常的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

5.加强演练,增强意识。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临险群众防灾、避险、救灾意识,是有效检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方案的手段。各镇要在汛期前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综合应急演练,根据各镇实际情况对每个隐患点,进行简易避险演练,使临险群众熟悉撤离路线和避难场所,进行应急演练知识宣传、普及。

略阳县201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灾情。

1.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

2.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二)险情。

1.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政府办、人武部、国土局、民政局、发改局、水利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经贸局、教体局、交通局、住建局、电力局、扶贫办、文广局、粮食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灾害发生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地质灾害应急的命令由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发布。

第六条 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传达指挥命令,并监督落实;

(二)收集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首长汇报;

(三)负责灾情、险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四)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救灾抢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各部门救灾抢险的协调工作。责任人:政府办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组,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应急排险和救灾抢险的技术方案。责任人: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准备足够的救灾物资,负责统计、核实、发布灾情需用救灾物款的分配发放,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代表县政府接受捐赠物款。责任人:民政局局长。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工程、灾后重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安排灾民代赈移民项目。责任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水利局:负责防洪抢险工作和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损毁修复,及时解决灾区灾民人蓄饮水等工作。责任人:水利局局长。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责任人:卫生局局长。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责任人: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武警及消防官兵营救受灾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任务。成立应急治安队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责任人:公安局局长。

县经贸局:负责工业企业的救灾工作及抢险工程机械、设备的调集。责任人:经贸局局长。

县经合局:负责商贸系统的救灾工作及相关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责任人:经济合作局局长。

县教体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学校灾后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责任人:教育体育局局长。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责任人:粮食局局长。

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损毁道路修复计划、组织疏通灾区道路,保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负责抢险工程机械的调集。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住建局:负责损毁市政设施等城建工程的修复工作。责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县电力局:负责损毁电力设备的抢修、保证电力供应。责任人:电力局局长。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及时发布。责任人:气象局局长。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损毁电讯设施的修复,保证信息畅通。责任人:各通讯企业主要负责人。

县文广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责任人:文化广电局局长。

县扶贫办:负责安排灾民扶贫搬迁指标,与民政部门配合协调,帮助灾民恢复住房。责任人:扶贫办主任。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预备役官兵及基干民兵紧急抢险,营救受灾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任务。责任人:人武部部长。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预防预警基础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灾害详查资料的基础上,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各镇对本辖区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逐一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对于监测人、责任人发生变化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更新,不断完善、健全覆盖辖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三)“一表两卡”的编制、发放。

对辖区内已查明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须编制填写“一表两卡”,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一表两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并张贴到醒目的位置。

(四)汛期值班制度。

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从4月1日至9月30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汛期信息灵通。

(五)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单位和群众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方式向辖区和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辖区或上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第九条 监测预报预警

(一)地质灾害监测与巡查。

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前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汛中、汛后也要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掌握各地质灾害隐患的实时情况。

(二)接警与出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接警中心,接警电话:4822392,传真:4824191,网上联系方式(地质防治工作联系群群号:90363782)。镇应急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基本情况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紧密联系,将掌握的更为详尽灾情险情及时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价,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进行妥善处置,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互联网、手机、电话、传真、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应急预案,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五个级别。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预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第十条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一)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等组成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除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外,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二)气象信息获取。

县国土资源部门、防汛部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各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阅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社会公众可从电视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第十一条 预警预防应对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一)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级为5级,降雨为红色、橙色预警时(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各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要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同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信息迅速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级为4级,降雨为黄色预警时(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各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要及时通知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将有关信息迅速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级为3级,降雨为蓝色预警时(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各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应通知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四)没有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暴雨,或持续连阴雨3天以上,各级政府应急机构应通知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五)降雨终止三天后,通过密集的监测次数,地质灾害隐患体无变化的,被疏散撤离群众可返回,但仍要加强监测;若发现局部垮塌和裂缝等细小变化,被疏散撤离群众暂不能返回,待地质灾害专家组调查确定后决定。

四、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Ⅰ)、大型(Ⅱ)、中型(Ⅲ)、小型(Ⅳ)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险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所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点所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迅速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第十四条 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一)速报时限。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二)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五条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所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事发地所在镇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大型及以上灾害由县人武部协调驻略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和灾区防疫。

第二十一条 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灾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交通、电力、通讯设施,以及紧急抢险所需的其它物资。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药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生存救助所需的其它物资。抢险物资分别由水利、交通、城建、经贸等部门储备、筹备和筹集;救灾物资由民政、粮食、卫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县上建立救助物资储备仓库,专项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并在地质灾害重点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适当的救灾物资,以备救灾急用。县财政从救灾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救灾应急物资的购置。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救灾经费预算,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灾害发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配备救灾专用车辆、摄像、照像、通讯等必备的救灾装备。

六、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应急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镇应立即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队伍。

(一)及时了解灾害发生范围、造成的损失及灾民生活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各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队伍。

(二)迅速组织人员核定灾情,核实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确定应急规模,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提出支援请求。

(三)按照预定方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粮款,逐户逐人安排好灾民生活。开展好灾区防疫工作。

(四)制定灾后恢复方案,落实措施,组织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一)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二)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国土资源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的灾情及应急工作汇报,及时制定抢险救灾措施方案,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并提出支援请求。

(三)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指导镇开展救灾及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指导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四)县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县救灾指挥部的部署,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

(五)县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现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六)县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要求,及时向灾区投放救灾物资;在全县范围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提出救援申请。

第二十五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对人民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农村灾民由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属地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灾害发生区域的镇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线路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后的安置点和灾区社会治安,解决好灾区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生活用品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灾区急需的支援物资,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筹措,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设备、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动员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维护社会稳定。

七、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掌握自救互救的方法,提高救助的能力。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增强应急能力和救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二条 预案的编制和发布。根据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总体安排,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有操作性的救灾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处置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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