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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604450-x-17_A/2015-1021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0日
主题词: 略阳县 改善困难群众生活 意见 发布机构: 金家河镇 文    号: 略政发〔2015〕17号
 

略规〔2015〕011—县政府00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企事业单位,中省驻略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民生兜底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经2015年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民生兜底政策

(一)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政府城市最低限定标准要求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2015年1月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85元/人/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实行分类施保政策。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按照全县低保保障标准增发20%—7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全县公立医院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院,并扩展到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市、县、镇医疗机构“一站式”全覆盖。免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急诊挂号费。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即低收入家庭患者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民政医疗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

(四)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将城市低保对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经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将城市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经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救助比例提高到5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

(五)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不断健全机制、提高救助水平,设立多层次救助标准,针对救助类别、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提供相应的资金救助、实物救助与转介服务,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时效性。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居民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紧急程度启动分级审批或后置审批临时救助工作,救助金额较小的(1000元以下),县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然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金额在1000—5000元之间的,报县民政局审批;5000元以上的大额救助,报县政府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进行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然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六)完善丧葬救助制度。凡是自愿选择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或安葬等基本丧葬费用,按人均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无名尸体及其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救助对象,按照实际发生的基本丧葬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基本丧葬费用人均估算参考标准为6010元,其中:遗体接运费(含抬尸费)2000元、遗体存放(7日内)560元、遗体火化费630元、购置寿衣及骨灰盒520元、骨灰存放(2年内)300元、骨灰安葬(骨灰墙)2000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七)加大教育资助力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在接受学前教育阶段的,按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一年按250天计算)。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与农村学生同等享受免杂费、免教科书费政策。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年资助2000元,贫困生每年资助1000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八)完善失独家庭补助制度。对7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其中农村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城市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老人免费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县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九)改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对城镇居民中生活困难的一、二、三级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未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对一级视力、智力、肢体、精神和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100元。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对贫困残疾少年儿童入学进行资助,为当年新录取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发放一次性资助金。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为肢体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配发辅助器具。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健全就业援助机制,提高困难群众收入水平

(十)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当年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我县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最高200万元贷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完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制度。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相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该类员工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不超过每人1 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每年公益性岗位新吸纳人员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达到30%以上,并优先安置残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城市困难家庭当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见习岗位。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类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

(十六)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要求,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民政局、住建局、相关镇)

(十七)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搭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支持社区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料、老年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困难群众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各责任部门和配合单位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解任务,排出时间表认真落实。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受理办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每一项任务的完成都有实实在在的政策、项目作支撑。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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