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强县工作及标准化实施纲要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
(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及市场相关行政审批。
(四)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负责消费者维权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六)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商标、名牌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协会工作。
(九)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认证、风险监控、质量预警、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定、发布农业地方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全县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计量器具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产品、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社会公用计量授权、企业计量授权、计量认证工作监督。
(十三)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职责,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四) 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六)组织落实中、省、市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抽检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七)负责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食用农产品及餐饮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餐饮经营单位开展量化分级和示范创建;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规范。
(二十)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发布县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一)负责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盐业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各类违法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产品流入市场;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盐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