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民 :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略阳县郭镇铧厂沟村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小沟尾矿库坝下回水池旁建设与小沟尾矿库无关的设施,我局随即下发《略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18〕2号)要求你停止建设拆除设备。2018年4月2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配电柜1个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为7日(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略阳县郭镇铧厂沟村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小沟尾矿库坝下回水池旁临时工棚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张献民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配电柜 |
1 |
XL-21 |
无铭牌 |
无铭牌 |
略阳县郭镇铧厂沟村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小沟尾矿库坝下回水池旁临时工棚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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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