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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略阳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73264987-6-ZXGK/2018-0627017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略市监发〔2018〕79号
 

各镇(街道办)食药监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局相关科室:

现将《略阳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略阳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

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总局和省、市食药监局专门印发了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研究,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全县正在开展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专项行动中一并进行。为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摸清监管底数,找准风险点;通过整治,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取缔“黑窝点”“黑网站”“黑平台”“黑门店”,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通过稽查,严格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到人”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惩处医疗器械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通过整治工作达到消费者用械安全有效、企业主体责任夯实、长效监管机制建立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8年6月至10月,不分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严查“无证”行为。主要是未取得资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和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含网络销售)、使用无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行为。

1.“无证”是排查的重点,各镇(办)监管所要认真谋划,采用地毯式的方式,确保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可使用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的《汉中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表》《汉中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表》两张表(到县药械科领取)。

2.抓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各镇(办)监管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和县局相关科室要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提高知晓率。其次,要联合公安、物流部门对网络上销售未经注册和备案产品进行追踪摸排,对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黑窝点”,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对已经开展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的经营、生产企业,要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对不实备案、虚假备案的网络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严查非法经营社会关注度高、使用量大、风险高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避孕套、隐形眼镜、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医疗器械等产品行为。

1.重点产品整治。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要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开展全面重点检查。各镇(办)监管所要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美容机构、隐形眼镜店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是否经营未经注册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避孕套和隐形眼镜,特别是那些未经国家总局批准通过走私或用于商业的代购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和隐形眼镜。要顺藤摸瓜,查出一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避孕套的黑窝点。

2.无菌和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整治。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要认真查找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进一步落实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

经营环节检查重点内容:(1)购销渠道是否合法。(2)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中的记录事项是否真实完整。(3)是否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4)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5)是否具有与所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使用环节检查重点内容:(1)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2)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3)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4)是否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5)是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6)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7)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的器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等。(8)是否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等。

(三)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专项检查。

1.企业自查。局药械科负责通知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完成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情况自查工作。要求企业逐条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6月25日前向县局上报自查报告(一式2份,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药械科汇总后统一报市局。

2.监督检查。根据企业上交的自查报告,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抽查。主要是对没有上报自查报告的企业,对已上报自查报告的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自查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查找问题避实就虚等。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将严格依照法规进行查处。

(四)检查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情况。

1.医疗机构自查。局药械科负责通知县内二级以上医疗医疗机构完成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自查工作,并填写《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管理自查表》(见附件1)6月25日前报局药械科,药械科汇总后统一报市局。

2.核查。7月底前,对县级医疗机构随机开展核查,各镇(办)也要对辖区内的卫生院开展核查。特别要检查医疗机构是否违法使用走私或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或翻新、无注册证的二手医疗器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郭朝平任组长,副局长宋琴、总工程师衡培华为副组长,药械科、质量科、稽查大队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工作由药械科承担。城区分2个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各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所按照镇办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做好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将予以通报。

城区第一组:

组 长:宋 琴

副组长:任继军

组 员:徐少伟 钱久红 胡 煜 刘 丹

被检查企业:略阳县人民医院暨天津中医院门诊部、汉中市翎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分公司、略阳县守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乐四楼)、电厂路口交叉处夫妻用品店、清真寺楼下夫妻用品店、影视中心二楼夫妻用品店、汽车站旁夫妻用品店、南环路夫妻用品店、嘉陵宾馆至电厂路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及美容机构。

城区第二组:

组 长:衡培华

副组长:王 峰

组 员:张百茹 伍 超 雷华贵 李 恬

被检查企业:略阳县人民医院暨天津中医院住院部、略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略阳县三合医院、略阳县协和医院、略阳县喜来健生活健康馆、略阳县伟伟眼镜行、略阳县易王眼镜行、略阳县宝岛眼镜行、狮凤路至中学路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及美容机构。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要“线下”整治和“线上”整治同步推进,以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线索为突破口,以监管薄弱环节为切入点,认真组织排查、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彻查和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并加大曝光力度。发现跨区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由县局组织力量严厉查处。

(三)积极宣传,形成共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提高人民群众识假辩假能力,防范风险。

(四)扎实工作,认真总结。各镇(办)监管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要于2018年9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包括工作部署情况、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推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汇总表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3、4、5)。

附件: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管理自查表;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3.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4.推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汇总表;

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汇总表。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表

序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问题汇总

整改措施

整改结果

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是否配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二级(含相当于二级,下同)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能够履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职责。

2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效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相关职责至少包括(一)起草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收集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信息等,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四)审核医疗器械供货者及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资质;(五)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采购及维护维修;(六)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情况,监督处理不合格医疗器械;(七)组织调查、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八)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九)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工作;(十)组织开展自查;(十一)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3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供应商审核、采购、验收管理;(三)库房储存管理、出入库管理;(四)维修、维护和保养;(五)使用前检查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管理;(六)转让与捐赠管理;(七)医疗器械追踪、溯源;(八)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九)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十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十二)质量管理自查;(十三)不合格品处置。

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是否建立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5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是否明确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是否存在其他科室、部门或人员擅自采购的情形。

6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购进医疗器械时是否审查供货者资质、并至少索取留存以下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原件;(五)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通关文件;(六)标签和说明书样件复印件;(七)医疗器械相关票据原件。是否存在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的企业购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形。是否对医疗器械逐批次进行验收,验明产品信息、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相关票据、储运条件和包装状况等。是否拒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医疗器械。

7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其中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批号、编号、序列号、灭菌批号等)、有效期、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的名称、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储运条件、到货日期、验收日期与结论并经验收人签字。查看相关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需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是否记录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等信息;需进行安装调试的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是否记录安装调试合格的有关信息。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

8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至少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和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具备防虫、防鼠、通风、照明等设施,对不合格或待验收的医疗器械等是否进行分区管理或张贴状态标识。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配备温湿度监测、调节的设施,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及时维护、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有效运行。

10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是否定期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效期、外观、贮存设施设备情况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1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对发现的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是否采取处置措施。

12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使用医疗器械前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并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使用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信息;(至少要明确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信息)(二)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批号、序列号、灭菌批号等)、有效期、注册证号、生产企业的名称;(三)供货者的名称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四)其他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

1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15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16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相关合同是否约定了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17

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查看相应的维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是否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并保存相关培训考核记录。

18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查看相关制度文件是否明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排查与处理的要求。查看有关记录,是否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1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存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查看转让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与检验报告是否合法、有效,查看相关文件,判断是否按照转让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对受让方,还应查看是否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

20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捐赠在用医疗器械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规定办理。

存在接受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与检验报告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

附件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统计事项

类型

现有相关企业或单位(家)

检查相关企业或单位(家)

发现无证(未备案)经营企业数(家)

发现经营使用无证产品数(家)

限期整改(家)

责令停业整改(家)

撤销许可证(张)

标注备案凭证(张)

罚没款(万元)

没收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件)

移送通信主管部门网站数

经营企业

(非网络)

使用单位

网络经营企业

共出动执法人员数量(人次)

领导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附件3: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数

复查的企业(单位)数

责令整改企业(单位)数

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单位)数

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案件数

重点案件情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非法财物(个)

责令停业(单位数)

吊销许可证(个)

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推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已上交自查报告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已符合《规范》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责令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数量(家)

责令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停业整改的企业数量(家)

按照规范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家)

警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家)

约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家)

吊销经营许可证(张)

罚没款(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件)

领导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附件5: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工作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

其他使用单位

合计

1.使用单位数量

2.已上交自查报告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其中

需开展整改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按时上交整改报告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3.抽查使用单位数量(家)

其中

责令整改的使用单位数量(家)

立案查处使用单位数量(家)

罚没款(万元)

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家)

领导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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