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雀寺镇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促进脱贫攻坚工作,根据《略阳县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办法》和《略阳县脱贫攻坚工作倒查追责十条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级派驻白雀寺镇各村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
第二条 赋分办法
(一)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赋分
1.驻村情况(5分)。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每少一天扣0.2分;工作日志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内容空洞简单的扣2分;考勤结果与工作日志不符的扣2分;无签到册的扣1分。
2.档案资料(20分)。村级档案和户档案均由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统一填写,负总责。公示公告、核实情况、贫困村认定等相关村级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1分,每出现一项逻辑性错误扣0.5分,每出现一处涂改的扣0.2分;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等相关户级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1分,每出现一项逻辑性错误扣0.5分,每出现一处涂改扣0.2分;未制定村级脱贫规划扣1分,未制定贫困户帮扶计划扣2分。
3.政策知晓率(10分)。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政策知晓率以考试成绩和上级督查检查结果为主,优秀的不扣分,良好的扣1分,较差的扣3分;贫困户政策知晓率通过随机入户抽查为主,优秀的不扣分,良好的扣2分,较差的扣4分。
4.脱贫任务完成情况(20分)。对照《村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逐项核查,没有达到工作进度的,缺一项扣2分。“八个一批”等到户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每出现一户扣2分,扣完为止。
5.产业发展情况(15分)。产业扶持资金未落实到位的扣3分;重点贫困村未成立扶贫互助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扣2分,贫困户入社率应达到100%,每少1户扣0.5分;有产业发展需求的贫困户应达到产业扶持全覆盖,每少1户扣2分;村级未培育一个以上主导产业的扣3分。
6.群众满意度(30分)。 各级“两力两率”抽查检查中,随机抽取贫困户、非贫困户满意率达到96%以上,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7.未完成年度脱贫人口计划任务或贫困村摘帽计划任务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减分
帮扶村脱贫攻坚工作受到中、省、市、县、镇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给予驻村帮扶工作队5分、4分、3分、2分、1分正负向加减分;在中、省、市、县级新闻媒体上稿刊登的,每次分别给予驻村帮扶工作队3分、2分、1分、0.5分正向加分。
第三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与全镇脱贫攻坚季度、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镇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分管扶贫副镇长为副组长,纪检干事、脱贫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工作组,分别深入各村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其中,队长、第一书记的考核由考核组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员考核由队长负责。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核实、走访群众、组织测评、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 工作队考核成绩与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评优树模挂钩,驻村帮扶工作队的考核得分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长得分对等,队员的考核等次由工作队长负责考核,镇党委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略阳县白雀寺镇结对帮扶干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夯实结对帮扶干部工作责任,根据《略阳县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略阳县结对帮扶干部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在白雀寺镇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所有帮扶干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包括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制定帮扶计划、协助镇村落实帮扶措施、帮助解决贫困户实际困难、帮扶工作满意情况五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标准及分值
1.脱贫攻坚政策宣传(5分)。帮扶干部熟悉脱贫攻坚政策知识,针对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熟知自己应享受的扶贫政策,在抽查、检查、暗访中未发现问题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制定帮扶计划(5分)。帮扶干部根据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与帮扶户、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共同商议,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帮扶计划,得满分;未制定帮扶计划或制定的计划与主要致贫原因不对应的,不得分。
3.落实帮扶措施(35分)。帮扶干部每月入户开展帮扶工作不少于3次,主要进行有关政策宣传,根据帮扶计划,对应“八个一批”具体措施,协助镇村落实帮扶措施,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完成微心愿活动,密切干群关系,增进干群感情。每月入户次数未达到3次的,缺1次扣1分,扣完为止;帮扶干部履职不力,帮扶措施未落实到位,扣15分;贫困户未如期脱贫退出的,不得分。
4.帮助解决贫困户实际困难(10分)。帮扶干部积极为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反响较好的,得满分;帮扶干部对贫困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敷衍了事,不闻不问的,不得分。
5.帮扶工作满意情况(45分)。帮扶工作满意情况由所在村脱贫攻坚工作队测评后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镇党委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并反馈派出部门单位。帮扶工作群众满意情况分为三个档次,满意得45分,基本满意得30分,不满意不得分。
第五条 组织实施帮扶干部考核分别由驻村工作队和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考核一次,累计计入年终考核得分。其中,在村开展工作情况由驻村工作队根据工作落实情况打分,镇党委签署意见后交干部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每月听取一次干部帮扶工作情况汇报,核查《帮扶工作记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 帮扶成效实行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选任、绩效发放、责任追究挂钩。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报镇党委,由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脱贫办备案,并向派出单位反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