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网 |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网 |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 略阳县电子政务频道
 首页 | 政府领导 | 概况信息 | 政府文件 | 法律法规 | 规划计划 | 财政信息 | 人事信息 | 应急管理 | 重点领域 | 行政权力 | 目标责任考核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信息内容
 
 
 
略阳县审计局行政职权总表——行政处罚
索引号: 01604468-1-ZXGK/2018-0328005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文    号:
 

略阳县审计局行政职权总表--行政处罚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第57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违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及外国贷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1.类别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年检、其他类备案、其他类其他审批权、其他类行政调解、其他类审核转报、其他类其他共15种类别填写。2.调整意见按县级保留、取消、下放镇属地管理、交由社会组织填写。

       
 
联系我们 | 网站申明 | 网站地图 | 内网管理入口
 
您好!你是第 位访问本站的人!

中共略阳县委、略阳县人民政府主办   略阳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设运行
E-mail:
lueyang@126.com   TEL:0916-4831907   0916-4822514   FAX:0916-4822555
陕ICP备05006588号  汉中市国际互联网站备案号:6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