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县嘉陵江左岸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该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列入略阳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嘉陵江左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主体:略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略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原城关镇西街招商市场、铁路建筑段小北街、小东街家属楼等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五、征收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
六、征收补偿和安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略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县城嘉陵江左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七、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抵押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装饰装修、广告设置等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