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修订完善,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略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管好用好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保障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
(一)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1个中央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二)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规定的35个省级项目资金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
(三)汉政办发〔2016〕64号文件规定的4个市级项目资金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以及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四)县级财政安排用于乡村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从2017年1月1日起各级安排的属于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全部整合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整合涉农资金中的中省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为贫困县内的行政村和农户。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整合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整合资金计划,对到位的各级下达属于整合范围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脱贫办负责制定脱贫项目规划,建立分类脱贫项目库,编制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上报争取涉农资金项目,编制行业脱贫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合理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筛选项目,按原渠道向省市主管部门上报,并做好跟踪汇报,争取资金到位,项目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到位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到位的属于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全部整合,统一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县脱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并将资金归集到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脱贫办提出用款计划,申请项目资金。产业奖补资金也可根据农时预拨资金。县脱贫办视资金到位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签注意见,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审定,由分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县长审签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按大类切块安排到各项目主管部门。原项目属贫困村脱贫项目的按原项目安排实施;原项目不属于贫困村的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同类项目;对农户扶持补助类要按统一范围、统一标准安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按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拨付到农业、水利、交通等项目部门,按已入库的扶贫项目实施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在下列方向安排使用。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区域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村兴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村组道路等。
(三)劳动力素质提升。对有劳动能力人员技能培训、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
(四)提供金融支持。解决贫困户生产资金短缺,贷款贴息,支持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
第十六条 根据使用的资金和项目占用土地性质,形成的资产要明确权属,属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资产类别移交相应的单位和组织入账。加强设施管理维护,发挥项目功能。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用于偿还债务。
(六)兴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八)其他与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九条 管理使用整合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受理的。
(二)出具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整合资金的。
(四)截留、挪用或滞留应当下拨的整合涉农资金。
(五)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调整支出标准的。
(六)疏于管理,导致本部门(单位)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
(七)对财政、审计、脱贫办等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
(八)其他违反整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整合资金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略政办发〔2017〕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