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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官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官亭镇2018年度防汛度汛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52-6-06_C/2018-0518001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接官亭镇 文    号: 接政发〔2018〕34号
 

接官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接官亭镇2018年度防汛度汛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接官亭镇2018年度防汛度汛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接官亭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接官亭镇2018年度防汛度汛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我镇防汛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镇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单位负责。各村、社区、企业及相关单位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汛工作应全力保证在一般暴雨洪水情况下,重要堤防不决口;尾矿库坝不垮塌;已查明的重点滑坡险段不发生人员伤亡;交通和通讯干线不中断;当遇特大洪水和险情时,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尽最大可能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指挥机构

接官亭镇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全镇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部下设3大战区,11个村级防汛机构(含2个社区),在镇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负责制定落实本辖区各项度汛安全措施和方案,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命令。

一、镇防汛指挥部

政 委:刘 旭(镇党委书记)

总指挥:黄晓东(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王浩义(镇人大主席)

王建国(镇党委副书记)

徐红军(镇纪委书记)

杨丽娜(镇党委组织委员)

甘 淇(镇政府副镇长)

隋国斌(镇政府副镇长)

李 秋(镇政府副镇长)

李小鹏(镇武装部长)

封清波(镇维稳办主任,司法所所长)

张正兴(镇财政审计所所长)

成 员:谢建清(副主任科员)

张朝贵(镇劳保所所长)

邱晓侃(镇民政办负责人)

马伟伟(镇安环办负责人)

王连民(何家岩国土所所长)

古俊民(接官亭公安派出所所长)

张小兵(何家岩公安派出所所长)

艾明礼(何家岩法庭庭长)

李素梅(接官亭卫生院院长)

袁 玖(何家岩卫生院院长)

卯红波(镇供电所所长)

杨 端(接官亭信用社主任)

隆海燕(何家岩信用社主任)

周 斌(何家岩电信局局长)

毛保明(略阳天津高级中学校长)

张鹏满(略阳天津职教中心校长)

姜渝泓(何家岩初级中学校长)

罗 亮(何家岩中心小学校长)

李明海(接官亭中心小学校长)

联络人:陈 涛 封 琳 刘 萍 齐明春

张 珂 张 翔 邬跃龙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党政办,隋国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邬跃龙同志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党政办24小时值班电话:0916-4911003。

第三章 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

1、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汛期的日常事务。负责各村(社区)、各单位、企业之间防汛工作的协调监督、汛情收集。

2、镇民政办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灾情调查、统计汇报等工作。

3、镇涉农站所负责洪涝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和损失情况的收集并制定农业防汛措施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4、镇武装部、派出所负责汛期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坚决打击破坏防洪、通讯设施以及盗窃防汛抗洪物资、设备的行为。

5、信用社、电信局、医院、供销社等单位要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所需的资金、通讯、药品、物资的筹备和供应工作。

6、村(社区)、机关单位、企业要负责制定重点滑坡险段的“防、抢、撤”预案和责任制的落实。

二、明确纪律

1、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各村(社区)、机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镇防汛指挥部命令,听从指挥、调度和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推诿。

2、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镇防汛指挥部发布的命令由指挥部决策,并经政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后下达执行。

3、在抗洪抢险紧急情况下,镇防汛指挥部调用各有关单位抢险队伍、交通工具、物资器材、救援设备等,各有关单位必须保证数量、质量,按指定时间、地点到位,投入抢险。

4、在抗洪抢险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有权处置临时发生的问题,可以边处置边报告,也可以先处置后报告,但必须处置正确,及时有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

三、防汛值班

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汛期,各村(社区)、各企业和机关单位必须落实好防汛值班工作。

1、汛期严格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2、坚持领导带班责任制度,负责处理值班期内业务。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值班,要落实有关领导代替。

3、防汛值班必须建立电话记录、值班日志记录、交接班记录等登记制度,对于每一项事务要认真详细记载,做到有据可查。

4、值班人员要熟悉掌握值班期内的气象预报和上游水情情况,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指示、通知和各种情报,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迅速作出处理。

5、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当班的事务应尽量处理完毕,无法在该班处理结束的未完事宜,应向下一班人员详细交待清楚避免贻误工作。

6、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全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如遇无人值班,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失误和损失的,将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防汛准备及善后工作

一、防汛准备

防汛准备是保障安全度汛的基础,要严格按照安全性、程序性、时效性、准确性和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镇的防汛准备工作要在镇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实施独立指挥,由村“两委”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各类防汛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严格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并根据当地突发自然灾害等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地制定出“防、抢、撤”预案。

各村(社区)、各企业和机关单位要对辖区山洪、滑坡、泥石流易发的地区和滑坡险段落实责任和监测人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明显的地方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解决好生活居住等问题。当遇特大洪水或重大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抗洪抢险的同时,首先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通讯、交通中断,与镇上失去联系时,要安排专人,不惜徒步、昼夜兼程,尽快将险情、灾情报告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二、善后工作

当灾情发生后,供销社等有关单位要做好抢险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镇民政办、卫生院、学校等单位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供应、医疗防疫、学校复课等救灾工作;镇防汛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路、电、讯、水”四通和水毁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如因灾发生中断时,要力求最短时间修复正常。

灾情发生后,各村(社区)、各企业、各单位要迅速组织查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并及时向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开展生产自救和损失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报。

第五章 重点滑坡险段“防、抢、撤”

为了确保汛期安全,镇防汛指挥部制定“防、抢、撤”预案,并对三大战区和33处地质灾害点落实监测责任人。

1、通过会议、标语、广播等形式来深化、强化水患意识,按镇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思想动员,集结抢险队伍,准备好抢险物资,做好抗洪抢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监测人在汛期要注意收集汛情,遇有险情要通过敲锣、呐喊、鸣炮等方式示警,迅速组织转移人群、财物、牲畜等,并在第一时间向村、镇汇报。

3、汛期前有关村要落实好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房,当发生特大暴雨或地质灾害点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将危险区群众转移至安置房;当河水超出历史警戒水位时及时将居住在低洼处和可能被洪水淹没区的群众转移至安置房。

4、在抗洪抢险时期,为了防洪抢险的需要,镇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助。因抢险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事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六章狠抓河道专项治理

结合我镇河道现状,把河道管理作为保障防洪安全的重要措施来抓,彻底清理河道,确保河道畅通。重点对临河而居的群众进行汛期严管,并对临河建房户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镇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1、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

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坚持预防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4、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及时供应防汛物资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成绩显著者;

6、有其它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镇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镇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部指令的;

2、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或者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者;

3、拒不执行本预案或防汛措施不力、指挥失误,造成损失的;

4、破坏防汛通讯设施或干扰防汛通讯的;

5、挪用、贪污、盗窃防汛通讯物资的;

6、散布谣言、扰乱防汛工作秩序的;

7、妨碍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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