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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略阳县铁腕治霾2018年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10-4-10_D/2018-0719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局 文    号: 略发改发〔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有关要求,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现将《略阳县铁腕治霾2018年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上级考核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市上下达煤炭削减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5日

略阳县铁腕治霾2018年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铁腕治霾有关工作要求,有效控制勉县煤炭消费总量,推进城乡同步治理散煤,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略阳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7个镇(街道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削减完成市上下达任务,城乡散煤削减完成500吨。

城乡散煤治理是指城乡居民和“散乱污”企业、设施农业用煤通过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替代,大幅减少原煤散烧污染。

二、主要任务

(一)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组织开展全县工业企业用煤和社会生活用煤调查,建立规上企业和散煤使用量和削减量台账,准确掌握其用量及分布情况。以散煤、规上工业燃料削减为主,以经营单位炉用和居民家用散煤、中小型燃煤设施为重点,大力实施煤炭削减工作,确保完成市上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县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办)负责)

(二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大力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大幅减少城乡民用散煤量,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措施,解决城市老旧社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农村地区居民燃煤污染问题,着重抓好重点部位民用散煤治理。加大各类燃煤锅炉、小煤炉销售经营户的监督力度,引导经营转型;清理取缔全县范围内集贸市场、餐饮场所、小商铺等经营单位的小煤炉和各类燃煤灶,督促改用电、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10月底前,实现县城建成区“清炉”目标,完成县城建成区民用散煤改为清洁能源工作。(县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局、各镇(街道办)负责)

(三)提升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不得新建火电厂。其中,新建耗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县发改局、环保局负责)

(四)推广能源化利用技术。大力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技术利用,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12月31日前,力争有条件的镇(街道办)实现秸秆原料产业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利用水平。(县农业局、各镇(街道办)负责)

(五)建设电能替代工程。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建设,做好电网改造规划,积极推进电网改造项目落地。(县电力局负责)

(六)逐步淘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燃煤设施。2017年12月31日前,城镇辖区及建制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食堂、茶水炉等日常燃煤炉灶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力等设施设备。(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贸局、各镇(街道办)负责)

(七)巩固燃煤锅炉拆改成效。对“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进行再排查,确保“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全部拆改,同时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严防擅自恢复改烧煤炭行为。(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办)负责)

(八)加强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督。2018年12月31日前,以镇(街道办)为单位建立健全散煤管理、消费信息统计监管体系和台账,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提高各环节准入门槛。加强对现存各种露天煤堆、料堆的清理整治,做到密闭储存、密闭配送、密闭使用,控制扬尘污染。(各镇(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贸局、交通局、环保局负责)

(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对煤炭加工、存储、销售、使用等环节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以及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县公安局、经贸局、交通局、环保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会议、通报、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办)承担煤炭削减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考核机制。对各镇(街道办)、部门煤炭削减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综合考核,对煤炭削减工作推动不力、推进不实和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镇(街道办)、部门进行通报。

(三)落实企业责任。对未完成煤炭削减目标任务的企业,年度节能减排考核一律评定为未完成等级,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中省市各类资金支持,纳入企业信用惩戒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所属企业集团高耗能项目实施限批。

(四)强化联动执法。各镇(街道办)要加强与环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大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实施上限处罚。

(五)营造社会氛围。各镇(街道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并举报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着力营造散煤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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